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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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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94〕财税字92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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