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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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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99〕财税字293号 1999年12月24日 执行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2003年1月30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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