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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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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88号 1996年1月1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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