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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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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1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95〕财税字第47号 1995年12月22日 执行 2022年6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02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 2022年6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202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三条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wiki置底}} [[Category:1995|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印花税]][[Category: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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