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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 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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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3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 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2014年3月18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Category:201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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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 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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