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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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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3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35号 2007年3月9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e9ydzhWHadHZqcc1gVPnaA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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