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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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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6年10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6〕83号 1996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的规定,现将保险企业有关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保险经济实体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5〕31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据此,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原国内业务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四、中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中央财政22%的利润分别通过集团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计划由财政部核定下达。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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