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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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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 2000年9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正文=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0|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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