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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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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 2000年1月30日 执行 2000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 2000年12月31日 废止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2003年1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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