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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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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月20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2号 2022年1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业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的额度,由现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的50%返还调整为按机场所在区域以及机场生产规模分类设定返还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下,根据机场发展实际对返还比例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三、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 ==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 {| class="wikitable" ! 所在地区/吞吐量档次 ! 第一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00万 ! 第二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950-5000万(含) ! 第三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180-950万(含) ! 第四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180万(含) ! 第五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万 |- | 第一类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 || 30% || 36% || 44% || 52% || 60% |- | 第二类地区: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 || 42% || 48% || 56% || 64% || 72% |- | 第三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 || 52% || 58% || 66% || 74% || 82% |- | 第四类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4省(青海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涉藏州县 || 57% || 63% || 71% || 79% || 87% |- | 第五类地区:西藏自治区 || 62% || 68% || 76% || 84% || 92% |} {{wiki置底}} [[Category:2022|1]][[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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