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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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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4月18日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8〕82号 2008年4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二、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9月30日以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有关规定,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已经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的部分,可以继续作为工会资产管理。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 四、由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应根据不同资金来源所占份额,明确其产权性质,分别作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五、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六、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Category:2015|N]][[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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