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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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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8月30日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94〕财会一字26号 1994年8月30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我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关于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及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并无错误。企业因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及在建工程等而交纳的消费税之所以未计入产品销售税金,是因为现规定对会计制度的原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考虑到自产的产品自用或用于投资并未实际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入,如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凭空增加一块利润,会对企业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今后这类事项在会计上不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由于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消费税自然也就不能计入销售税金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而是计入相关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94〕财会字第31号文)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以我司名义发表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解答》(见《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一书)中作了详细阐述。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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