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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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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0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90〕财预字第69号 1990年7月23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今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第6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定期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支出的拨款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在各级财政总决算中,此项收支平衡,应无结余,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国务院第60号令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 我部在去年12月23日印发的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中,已增设了教育费附加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已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已增设第287款“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用这两个预算科目。 三、预算级次 铁道部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其余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有关“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缴库方式,由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对8月1日以前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作调整。从8月1日起,有关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及附加率均按国务院60号令及本规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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