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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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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2011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 | 55~60(含) || 20% || 0 |- | 60~65(含) || 25% || 0.25 |- | 65~70(含) || 30% || 0.75 |- | 70~75(含) || 35% || 1.5 |- | 75以上 || 40% || 2.5 |} </center>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E_ThsgMTb_ABBARMDH5xPQ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Category:2011|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石油特别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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