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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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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4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58号 2007年4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修定了《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center>'''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财务及运营效益等状况,用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系统及国有企业、国有境外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企业财会信息)系统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办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讲求效率; (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 (三)实行跟踪问效,定期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地方财政部门为建立企业财会信息系统购置传输设备及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财政部门布置企业财会信息工作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三)地方财政部门组织企业财会信息的汇总分析及核查等。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申请报告,由各省级财政机关直接报送财政部,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报送企业财会信息的传输设备及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当年组织企业财会信息编制人员培训、汇总分析情况和核查计划,以及申请经费补助的数额、理由等。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报告,在分配补助经费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各地方报送企业财会信息的传输设备配置、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对地处边远地区,传输设备落后、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予以重点支持; (二)各地方组织企业财会信息编制人员布置培训、汇总分析情况和核查计划; (三)各地方企业财会信息报送速度与编报质量; (四)各地方编报企业财会信息的工作量情况。 第八条 补助经费经财政部审核确定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列入“2010699其他财政事务支出”科目。 第九条 各省级财政机关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经费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补助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次年初,各省级财政机关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并对上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接受财政部及审计部门对补助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补助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160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07|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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