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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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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1月27日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年11月27日 施行 2022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年5月1日 条款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正文=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实际税负回归法定合理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收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3|N]][[Category:自贡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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