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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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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6月5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 2019年6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此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严格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19|6]][[Category: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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