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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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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24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2014年12月25日 执行 =正文=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24|D]][[Category:海南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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