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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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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19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4号 2018年7月19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长江沿线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8|7]][[Category: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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