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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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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5月20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119号 2002年5月20日 执行 2010年12月6日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2010年12月6日 废止 =正文=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具体品种见附件1)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详见附件2)仍按现行规定管理。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上述内销钻石(包括成品中所含钻石)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内销镶嵌钻石饰品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税。 七、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海关根据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 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 class="wikitable"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现行关税税率 !! 调整后关税政策 !! 现行消费税税率 !! 调整后消费税税率 |- | 71021000 || 未分级钻石 || 3% || rowspan="9"|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免征进口关税 || 10% || rowspan="9"|进口环节消费税暂不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按5%税率征收 |- | 71022100 ||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 3% || 10% |- | 71022900 || 其他工业用钻石 || 3% || 10% |- | 71023100 ||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 || 3% || 10% |- | 71023900 || 其他非工业用钻石 || 8% || 10% |- | 71042000 ||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钻石 || 6% || 10% |- | 71049010 ||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 6% || 10% |- | 71049090 ||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 8% || 10% |- | 71051000 || 天然或合成的钻石粉末 || 3% || 10% |} ==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现行消费税税率 !! 调整后消费税税率 |- | 71131100 || 镶嵌钻石的银首饰及其零件 || 10% || rowspan="5"|进口环节消费税暂不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按5%税率征收。 |- | 71131910 || 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 10% |- | 71131990 || 镶嵌钻石的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其零件 || 10% |- | 71132000 || 镶嵌钻石的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 10% |- | 71162000 || 钻石制品 || 10% |} </center> 注:71162000的钻石制品不包括钻石以外的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wiki置底}}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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