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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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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2年4月27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 2022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Category:2022|4]][[Category:海关总署]][[Category: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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