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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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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法释〔1997〕9号 1997年12月16日 施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center>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class="wikitable" |- ! colspan="2"|刑法条文 !! rowspan="2"|罪名 |- ! 法条 !! 款项 |- | 第102条 || || 背叛国家罪 |- | rowspan="2"|第103条 || 第1款 || 分裂国家罪 |- | 第2款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 第104条 ||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 rowspan="2"|第105条 || 第1款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 第2款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 第107条 ||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 第108条 || || 投敌叛变罪 |- | 第109条 || || 叛逃罪 |- | 第110条 || || 间谍罪 |- | 第111条 ||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 第112条 || || 资敌罪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Category:1997|D]][[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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