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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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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1999年7月3日 执行 =正文=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wiki置底}} [[Category:1999|6]][[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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