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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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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 2013年9月22日 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center>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Category:2013|9]][[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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