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源代码
←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3日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2008年1月3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房函〔2007〕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此复。 {{wiki置底}} [[Category:2008|1]][[Category:建设部]][[Category:存量房]]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