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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商贸公司出口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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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4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商贸公司出口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6号 1994年7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将逐步放开,目前,外经贸部已同意我省一些商业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有关这类商贸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仍按照省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确定的原则办理。即:对在太原市的省属商贸公司和省以上商贸公司均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直接管理;在太原市的市属以下(含市属)商贸公司暂授权太原市税务局管理;在其它地、市的商贸公司不分隶属关系一律暂授权由各地、市税务局管理。 特此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1994|7]][[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Category:出口退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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