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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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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2年9月9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 晋价商字〔2012〕280号 2012年9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2〕119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比例 全省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基本热价在“两部制热价”中比例超过30%的城市,应在今年采暖期前将基本热价比例调整到30%。 二、合理确定两部制热价标准 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30% 计量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70%]÷单位面积耗热量 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按照建设部《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颁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12)作了重新核定。核定后的各市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见附表。 三、认真做好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工作 供热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可对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先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照“两部制热价”计算实际产生的热费进行“多退少补”。供热企业(单位)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在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初期,供热企业(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情况分析,逐步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收费标准应当从低掌握,不得超过基本热价标准。除此以外,供热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 对由供热单位(企业)选型、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估、整改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验收不合格暂不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仍按面积计价收费。 五、有关要求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施细则,并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150号)停止执行。 附表:[[#11个设区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11个设区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 ==11个设区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城市 !! 单位面积消耗热量 (千瓦时/建筑平方米·月) |- | 太原市 || 15.262 |- | 大同市 || 16.402 |- | 阳泉市 || 16.485 |- | 长治市 || 16.013 |- | 晋城市 || 14.317 |- | 朔州市 || 14.845 |- | 忻州市 || 16.485 |- | 吕梁市 || 17.041 |- | 晋中市 || 16.180 |- | 临汾市 || 14.178 |- | 运城市 || 13.733 |} </center> [[Category:2012|9]][[Category:山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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