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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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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征〔1994〕17号 1994年12月6日 执行 =正文=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征发〔1994〕第88号《关于对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等军事单位进行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 《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可以免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以上规定明确为:“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办公楼、宿舍楼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宿舍楼,应依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个人集资部分可按规定免征税款。 对武警吕梁支队修建的办公楼,可先行检查,暂不征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局,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按批复执行。 四、上述纳税义务发生后,吕梁军分区和武警吕梁支队即成为法定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拒绝检查的行为,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4|D]][[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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