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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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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1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通知 晋地税营〔1994〕4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我省未列举名称资源税定额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对你市未列举名称铁矿石资源税税额的确定标准,也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标准,你市范围内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暂定为3.4元/吨,非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暂定为7.4元/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wiki置底}} [[Category:1994|9]][[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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