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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每月发生的出口货物须单独申报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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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每月发生的出口货物须单独申报退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9号 1995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货物单独或分别填表申报退税问题,省局曾在晋国税进发〔1995〕21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更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档案化,亦为了满足用微机对海关报关单信息进行核查的要求,省局决定,今后,各出口企业所发生的业务,除原有规定必须单独和分别填表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外,出口企业每月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放行日期为准),也要按月单独申报退税。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资料时,要严格核实,把好资料审核关。 {{wiki置底}} [[Category:1995|9]][[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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