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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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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5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2 号 2009年5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182号令),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保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保费用所需资金来源 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 二、支付社保费用的具体规定 (一)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用于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按照60%、40%费用不足支付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社保费用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落实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承担比例计算。 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人员后实施供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后,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如颁布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本通知自行废止。 附件: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情况审核表(试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9|5]][[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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