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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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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9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荆门市范围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业、制造业:1.4%。 (二)批发零售业:1.4%。 (三)餐饮业、旅店业:2.0%。 (四)建筑业:1.4%。 (五)娱乐业、代理业、中介服务业:2.5%。 (六)其他行业:1.5% 。 三、对租赁业、土地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及其他能够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5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9|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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