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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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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15号 1995年7月26日 执行 2012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2012年7月9日 废止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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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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