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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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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5%。 二、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发背景 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省份为2%。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宁波市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达到前述下限水平。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即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据此,在宁波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水平作出调整,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宁波市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4年12月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解读人:俞超 联系电话:0574-87732278 {{wiki置底}} [[Category:202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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