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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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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县、区以下(含直属机构)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同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大同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同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2013年3月22日 ||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全市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确定如下,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联合进行调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全市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确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 rowspan="2"|2 || rowspan="2"|[[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 rowspan="2"|2016年7月12日 || rowspan="2"|同地税公告〔2016〕1号 || 三、本公告由大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适时调整。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适时调整。 |- |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wiki置底}} [[Category:2018|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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