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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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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 2024年12月23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wiki置底}} [[Category:202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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