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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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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2008年3月21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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