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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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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98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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