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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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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20号 1999年3月11日 执行 2009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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