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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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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347号 2010年7月26日 执行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0|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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