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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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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年9月1日 施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正文=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7|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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