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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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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6|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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