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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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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07号 2001年12月29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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