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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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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8号 2007年12月17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江苏、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20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度,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2007|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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