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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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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125号 1994年4月25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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