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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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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201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0|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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