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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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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2004年9月2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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