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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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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10|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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