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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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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2010年5月13日 执行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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