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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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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2008年12月31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wiki置底}} [[Category:200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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